楼房类建(构)筑物爆破拆除
11.7.1 楼房类建(构)筑物爆破拆除倒塌方式的选取,应遵守以下规定:
——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倒塌方式:
——当倒塌场地条件受到限制,应采用原地坍塌、单向折叠或双向折叠、逐段塌落的倒塌方式;
——当有足够的倒塌场地,但因周边环境要求需控制塌落振动,应采取多缺口的单向折叠或多向折叠倒塌方式。
11.7.2 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出现未倒塌或未完全倒塌的事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禁止人员入内。在确定建筑物处于稳定状态的情况下,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入内检查,并按下列方式处置:
——如果属于起爆网路问题,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重新连接网路进行二次爆破;
——因设计原因造成未倒塌或未完全倒塌的,应采用机械方法处理。
——如因机械拆除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确需采用爆破方法施工的,需对未倒建筑物进行结构分析,重新制订爆破方案,经公安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11.7.3 剪力墙、筒体结构的楼房可采取将墙体等效为柱子的承载方法进行预拆除,爆破时应采用高等级的防护措施。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应进行试爆调整爆破设计参数。
11.7.4 爆破设计应设计计算楼房拆除爆破的塌落振动和飞溅物对保护物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减振、防振及缓冲等措施,提出必要的监测方案。